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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推进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顺利实施,2021年8月16日,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康复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补短板、强弱项,以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需要。
《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着力增强专业化康复服务能力,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城乡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四项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残疾人康复专项保障政策。二是加强康复医疗、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工伤等康复机构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深化残疾人社区康复。三是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强化康复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残疾人康复相关职业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科技创新,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四是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主动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组织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实施方案》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和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完善支持保障条件。
《实施方案》原文如下:
“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十三五”期间,在党和政府有力领导,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共同努力下,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取得显著发展成就。残疾人康复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务院颁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实施,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工伤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机构持续增加,社区康复工作普遍开展、不断深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通过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超过80%。
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进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初步普及的同时,我国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不完善、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等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对于增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能力,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实现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康复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补短板、强弱项,以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任务目标
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着力增强专业化康复服务能力,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城乡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政策
1.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进一步落实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医保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加强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
2.完善残疾人康复专项保障政策。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给予补贴。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支持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
加强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工伤康复机构建设,增强面向残疾孤儿、精神残疾人、工伤致残人员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优先为残疾学生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机构,增加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
2.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支持国家级康复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展人才培养、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全国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作用。着力提升省(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业务规范建设水平。积极健全市(地、州、盟)残疾人康复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相应业务。推动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展示、租赁、咨询等服务。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3.深化残疾人社区康复。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立足社区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适宜康复服务。深化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服务。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推广开展脊髓损伤患者“希望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等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项目。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1.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加强临床医学、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中的康复知识、能力培养,普及残疾人康复专业知识。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开展康复医学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医师数量。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专业,增加康复治疗专业人才培养供给。加快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国际化的康复大学。
2.强化康复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推进康复医疗从业人员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对医疗机构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培训,提升基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开展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统一编写教学大纲,分级完善培训基地,实现所有在岗及新进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全面覆盖。
3.推进残疾人康复相关职业建设。完善残疾人康复相关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加强职业能力评价,畅通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职业晋升通道。制定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职业标准,开展助听器验配师、假肢师、矫形器师、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等人员培训。持续做好康复医学、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推进康复医疗、康复工程、特殊教育等专业领域职称工作,支持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
4.加强残疾人康复科技创新。推动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康复评估、治疗技术和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等研发,促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先进科学技术在残疾人康复领域示范应用。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动开展“互联网+”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发展康复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提高康复服务效率、质量。
(四)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1.主动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定期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状况。规范界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做好康复服务状况与需求调查培训,不断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2.组织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依据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结果,分级制订年度康复服务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等力量,通过上门服务、实施转介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3.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修订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细化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针对不同残疾类别、不同康复服务项目,制定、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规范。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有效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做好行业管理、基本康复服务保障等。残联组织主动代表残疾人利益,调查、反映残疾人康复需求,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并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列入政府民生工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康复人才培养、康复机构建设、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与慈善力量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爱耳日”“助残日”“爱眼日”“残疾预防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办好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等,积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运用各类传播方式、技术,做好残疾人康复知识和政策宣传,不断增强残疾人康复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